第一章:一般規定
第一條:本規定規定適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 的防火設計、施工及使用。
第二條: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宜為 A 級,且不應 低于B1 級。
第三條: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設計、施工及使用,除執行本暫行規定外,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規范的有關 規定。
第四:非幕墻式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住宅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:
1、高度大于等于 60m 的建筑,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 A 級。
2、高度大于等于 24m 小于 60m 的建筑,其保溫材料的燃燒 性能不應低于 B1 級。當采用 B1 級保溫材料時,每層應設置水平 防火隔離帶。
3、高度小于 24m 的建筑,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 B1 級。其中,當采用 B1 級保溫材料時,每兩層應設置水平防火 隔離帶。
(二)其他民用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:
1、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,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 A 級。
2、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,其保溫材料的燃燒 性能應為A級或B1級。其中,當采用B1級保溫材料時,每層應 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。
3、高度小于24m 的建筑,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 B1 級。其中,當采用 B1 級保溫材料時,每兩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。
(三)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作防護層。防護層應將保溫材料完全覆蓋。首層的防護層厚度不應小于6mm,其他層不應小于 3mm。
(四)采用外墻外保溫系統的建筑,其基層墻體耐火極限應 符合現行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。
第五條:幕墻式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 時,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 A 級。
(二)建筑高度小于24m 時,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 A 級或 B1 級。其中,當采用 B1 級保溫材料時,每層應設置水平防 火隔離帶。
(三)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。防護層應將保溫材料完全覆蓋。防護層厚度不應小于 3mm。
(四)采用金屬、石材等非透明幕墻結構的建筑,應設置基 層墻體,其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防火規范關于外墻耐火極限的有 關規定;玻璃幕墻的窗間墻、窗檻墻、裙墻的耐火極限和防火構 造應符合現行防火規范關于建筑幕墻的有關規定。
(五)基層墻體內部空腔及建筑幕墻與基層墻體、窗間墻、窗檻墻及裙墻之間的空間,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。
第六條:按本規定需要設置防火隔離帶時,應沿樓板位置設置寬度不小于300mm 的 A 級保溫材料。防火隔離帶與墻面應進 行全面積粘貼。
第七條:建筑外墻的裝飾層,除采用涂料外,應采用不燃材 料。當建筑外墻采用難燃保溫材料時,不宜采用著火后易脫落的 瓷磚等材料。
第八條:對于屋頂基層采用耐火極限不小于 1.00h 的不燃燒 體的建筑,其屋頂的保溫材料應為A級;其他情況,保溫材料的 燃燒性能不應低于 B1 級。
第九條:屋頂與外墻交界處、屋頂開口部位四周的保溫層,應采用寬度不小于500mm的A保溫材料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。
第十條:屋頂防水層或難燃保溫層應采用不燃材料進行覆蓋。
第十一條:用于臨時性居住建筑的金屬夾芯復合板材,其芯 材應采用不燃或難燃保溫材料。
第十二條:建筑外保溫系統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保溫材料進場后,應遠離火源。露天存放時,應采用 不燃材料完全覆蓋。
(二)需要采取防火構造措施的外保溫材料,其防火隔離帶 的施工應與保溫材料的施工同步進行。
(三)難燃保溫材料的施工應分區段進行,各區段應保持足 夠的防火間距,并宜做到邊固定保溫材料邊涂抹防護層。未涂抹 防護層的外保溫材料高度不應超過 3 層。
(四)幕墻的支撐構件和空調機等設施的支撐構件,其電焊 等工序應在保溫材料鋪設前進行。確需在保溫材料鋪設后進行的, 應在電焊部位的周圍及底部鋪設防火毯等防火保護措施。
(五)不得直接在難燃保溫材料上進行防水材料的熱熔、熱 粘結法施工。
(六)施工用照明等高溫設備靠近難燃保溫材料時,應采取 可靠的防火保護措施。
(七)施工現場應設置室內外臨時消火栓系統,并滿足施工現場火災撲救的消防供水要求。
(八)外保溫工程施工作業工位應配備足夠的消防滅火器材。
第十三條:建筑外保溫系統的日常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與外墻和屋頂相貼鄰的豎井、凹槽、平臺等,不應堆
放難燃物。
(二)火源、熱源等火災危險源與外墻、屋頂應保持一定的 安全距離,并應加強對火源、熱源的管理。
(三)不宜在采用外保溫材料的墻面和屋頂上進行焊接、鉆
孔等施工作業。確需施工作業的,應采取可靠的防火保護措施,
并應在施工完成后,及時將裸露的外保溫材料進行防護處理。
(四)電氣線路不應穿過難燃外保溫材料。確需穿過時,應 采取穿管等防火保護措施。